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 通訊員宋笑瑗)根據法律規定,與未滿14歲的未成年女孩“開房”,即使對方自願設計裝潢仍以強姦定罪。朝陽檢察院近日對一起強姦幼女案調研時發現,目前對於旅館業“開房”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為此類犯罪提供了空間。
  ■ 案例
  與12歲女孩“開房屋貸款房”16歲男孩獲刑
  據檢方介紹,2012年6月,16歲的男孩吳某與12歲的女孩小艷(化名)通過互聯網結識,二人發展成男女seo朋友關係。
  此後,小艷偷取家中的戶口簿,從福建某地關鍵字廣告乘飛機到北京與吳某見面。在其見面的兩天內,吳某在明知小艷為不滿14周歲幼女的情況下,仍持本人身份證帶領持有戶口簿的小艷先後在北京市丰台區、朝陽區等三家連鎖酒店入住,並多次與小艷發生性關係,後被查獲。
  近日,吳某因犯褐藻醣膠強姦罪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檢察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在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 建議
  未成年人住旅館應查驗監護人
  “三家旅館明知未成年人小艷沒監護人陪同,仍幫助開房,是誘發犯罪的原因。”辦案檢察官表示,目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相對滯後,沒有對在無監護人陪同情況下,未成年人入住旅店作出禁止性規定,給此類犯罪提供了空間。
  就此,檢察官建議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及各地方部門規章作出補充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入住旅館的,應當在查驗其監護人證件及雙方身份證明後,由監護人辦理入住手續;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訪客進入旅館的,應當進行登記,併在查驗其監護人證件及雙方身份證明後,由監護人帶領進入旅館。
  檢察官還認為,應在旅館業建立查驗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身份證明的管理制度,建立未成年人進出旅館賬目明細記錄機制,責成旅館負責人對該賬目進行定期檢查,同時建立旅館業負責人員問責制,如果發現類似問題按照相關程序對其嚴肅處理。
(原標題:帶幼女“開房”旅館提供“方便”)
(編輯: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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